1.将“腌制”处理的定位修订为“使整个或切块的生或熟制食品受到醋和油脂混合而成的溶液浸泡或覆盖,其中可以添加或不添加食盐或其他调味品”;2.规定腌制溶液的最大pH为4.5(20度时),腌制后pH在3.5~4.5之间的产品应进行热处理以确保终产品的质量安全;3.腌制食品的标签应符合食品法典的标签相关规定。该决议自政府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篇文章或报道转自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